申請違規移轉駕駛人(歸責)案件請閱讀以下相關訊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63-2條修正條文於113年6月30日起施行,
記點違規僅限「當場舉發」者;逕行舉發(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之案件不予記違規點數。
「逕行舉發」舉發案件倘
僅處以「罰鍰」(含罰單上已標註記點)者得免再申請歸責(此類案件會於舉發通知單左上角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可參閱
繳納說明、
繳納方式)。惟涉及「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違規(例如:不禮讓行人),倘受處分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仍可申請違規移轉實際駕駛人。
注意事項:
(一)、申請範圍僅限未結案之逕舉及檢舉案件(不包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及處車主之第35條第9項、第43條第4項等違規),請於「應到案日期前」前申辦,逾期恕不受理。非本處列管之案件,請勿向本處申請,應逕洽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請。
(二)、逕行舉發案件申請違規移轉實際駕駛人時,應於「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文件(請詳參申請頁面下方說明)並完整填寫各項欄位資訊。
(三)、申請時請務必確認各欄位皆填寫正確,且所填內容與附件資料均相符(例如駕駛人地址應為駕駛執照地址),並於送出申請後7日內至所留之Email信箱閱覽系統回復的信件並點選信中網址,以完成Email信箱驗證。本處完成歸責後將於系統回復辦理結果,請申請人留意Email信件。
(四)、違規條款涉及「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或「須吊扣/銷駕照」之違規案件,須於「應到案日期前」完成歸責辦理後始能由實際駕駛人承擔。
提出歸責申請前,請再確認手中的舉發通知單是否:
(1).未逾「應到案日期」
(2).應到案處所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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