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填寫正確) 申請送出後將會發送Email驗證信至上方輸入的信箱,請務必於7日內點選驗證,否則將無法完成本次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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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應到案處所必須為新北市,且未結案之逕舉及檢舉案件(不包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及處車主之第35條第9項、第43條第4項等違規),請於「應到案日期前」前申辦,逾期恕不受理。

2.應到案處所非新北市,請至監理服務網登入會員申請

3.一般申請案件,請整合申請文件成單一檔案(PDF或WORD)上傳:
(1)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公司行號請提供營業證明相關文件)。
(2)駕駛人駕駛執照正面影本(或具身分證字號之證件影本)。
(3)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無照片請填具切結書下載空白C008文件遺失切結書)或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下載。
(4)其他相關證據(個人車輛無須提供):例如雇用駕駛人證明,倘為「營業車輛」另須提供租賃契約書或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派車單或行車憑單。

4.被歸責人「駕籍新北市且違規單為新北市舉發違規單(C開頭)」案件,請整合申請文件成單一個檔案(PDF或WORD)上傳:
(1)駕駛人駕駛執照正面影本(或具身分證字號之證件影本)。
(2)其他相關證據(個人車輛無須提供):例如雇用駕駛人證明,倘為營業車輛另須提供租賃契約書或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派車單或行車憑單。
備註:
1.申請歸責之交通違規案件請依實填寫違規駕駛人並提供證明文件,倘有不實將依法移送刑事機關追究責任。
2.自用車輛(非租賃車)出租營業者,本處依法(公路法第77條相關規定)移請監理機關處罰。
3.移轉案件倘另有違規情事者(如:被歸責人無照駕駛等),本處就違規屬實部分,移請權責單位改罰或加罰。
4.被歸責駕駛人倘提出否認駕駛等證明,本處依法重新列管原受處分人。
5.違規記點、記次查詢,可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 →點選【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查詢】。
6.違規記點記次法規查詢一覽表(下載)。
7.違規移轉駕駛人線上申請案件進度查詢
8.歸責申請時未有逾期情形,本處辦理時會依規定延長應到案日期,無須擔心有逾期加罰疑慮。
9.交通部公路局已提供「登錄主要駕駛人」服務,相關訊息可至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網站查詢。
10.申請歸責違規駕駛人資料,若有不實(如借用、冒用…),本處將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追究刑責。
11.中華民國刑法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洽詢電話:
總機(02)89786101按9或轉分機201、203、204、209、211、212、215、216、219-222(案件管理課)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當事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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