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填寫正確) 申請送出後將會發送Email驗證信至上方輸入的信箱,請務必於7日內點選驗證,否則將無法完成本次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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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應到案處所必須為新北市,且未結案之逕舉及檢舉案件(不包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及處車主之第35條第9項、第43條第4項等違規),請於「應到案日期前」前申辦,逾期恕不受理。

2.應到案處所非新北市,請至監理服務網歸責駕駛人專區申請

3.申請歸責案件應附效期內文件,並將所附文件整併成清楚可辨識之單一檔案(PDF或WORD)上傳,包含以下:
(1)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公司行號請提供營業登記核准證明相關文件)。
(2)實際駕駛人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3)舉發通知單及舉發照片。
(4)其他相關證據(如雇傭證明、派車單、行車憑單、車輛租賃契約、參與經營契約、執業登記證等)。
實際駕駛人「駕籍確屬新北市」且「舉發通知單(右上角字號係C開頭者)為新北市舉發者」案件,得免附前述文件(1)、(3)。
備註:
1.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申請歸責之案件請如實填寫實際違規駕駛人資訊並提供前述文件,倘有不實(如借用、冒用等),將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追究責任。
2.違規移轉案件倘另涉其他違規情事(如:被歸責人無照駕駛等),將依法移請權責單位改罰或加罰。
3.自用車輛出租營業者,將依公路法第77條相關規定移請監理機關處罰。
4.被歸責人倘對該違規移轉案件提出否認,將依法重新列管原受處分人。
5.於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請歸責案件,歸責辦理完成時會有「新應到案日期」,被歸責人在「新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即可,無須擔心逾原應到案日期。
6.違規記點記次法規查詢一覽表
7.駕駛人及車輛違規情形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以下:
(1)違規記點、記次查詢 → 點選【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查詢】。
(2)駕駛執照是否吊/註銷 → 點選【交通違規】→【記點及記次】→【駕照吊扣及吊(註)銷查詢】。
(3)違規內容(罰鍰金額、道安講習等)→ 點選【交通違規】→【交通違規條款】→【交通違規條款查詢】。
8.交通部公路局已提供「登錄主要駕駛人」服務,相關訊息可至監理服務網 - 主要駕駛人專區或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網站查詢。
9.舉發通知單及舉發照片須檢附,但已遺失者,請填具切結書(至本處官網【服務園地】-【為民服務】-【各類表單下載】-「C008文件遺失切結書」)或至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限舉發機關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下載違規照片及資訊。


洽詢電話:
總機(02)89786101按9或轉分機201、203、204、209、211、212、215、216、219-222(案件管理課)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當事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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