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櫃刷信用卡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10月1日起手續費自付

2019/9/30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自今(108)年10月1日起,臨櫃刷信用卡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交易手續費必須由繳款人自行負擔,手續費金額依據繳費金額大小而定,金額為新台幣2∼35元間,手續費將併同當次罰鍰繳費金額一併刷卡收取,如持卡人不同意支付刷卡手續費,則無法使用信用卡支付,得改採現金支付。
       為響應政府提升電子及行動支付比率政策,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自106年起建置「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裁決處自106年9月起加入該服務,提供民眾臨櫃以信用卡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鑒於罰單性質係屬民眾個人違規行為所產生,與一般消費型態不同,行政院於108年4月16日以新聞稿表示各種罰單手續費不由公務預算支應,金管會亦於108年9月9日函示公務機關受理民眾以信用卡繳納具罰單性質之繳費項目所衍生之刷卡手續費,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正當理由,得由民眾負擔其衍生之刷卡手續費,故今(108)年10月1日起,民眾利用「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繳納前述罰鍰需另支付手續費,其費用級距表如下:

罰款類繳費金額 民眾所需支付之手續費金額
1元-998元 2元
999元-9,993元 7元
9,994元-49,990元 10元
49,991元-99,980元 20元
99,981(含)元以上 35元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規裁罰課            電話:(02)89786101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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