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停後逕自駛離 最高可罰3萬元

2020/10/12
【新北市訊】日前一名機車騎士違反交通規則被員警攔停後,見員警又再攔停其他車輛時,這名機車騎士卻自行離去,結果被警察加開「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這名機車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法官駁回,不但要繳兩個違規的罰鍰,還要吊扣駕照六個月!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當時情形,這名機車騎士已靠邊停車,顯然已知道員警示意他停車接受稽查,但卻在員警未同意的情況下直接離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駕駛汽機車有違規行為,經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制止或攔下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原本違規的處罰之外,至少還要多罰1-3萬元及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上半年度汽機車駕駛人拒絕攔檢而逃逸的違規案件就有660件;裁決處提醒各位駕駛朋友,警方執行勤務攔查,駕駛人依法有配合之義務,如確有違規行為時,也應配合受檢,不要心存憢悻逃逸,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恐得不償失!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瀏覽次數:4179